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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法律出版社
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工资支付。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等。
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
李明辉
审判中心主义是一种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之上、结合中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并以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为目标的科学诉讼观和方法论,旨在纠正原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侦查中心主义的弊端和倾向,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证据制度,保障法官裁判的真实和正确,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刑事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正确裁判的关键和核心,证据制度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着审判中心主义能否实现,关系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建立。因此,想要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必须首先对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进行改革,使其符合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本书即以此为主线而展开。 本书第一章为我国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背景,旨在从时代、实践和哲学三个方面说明实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必要性;第二章为审判中心主义在证据制度上的要求,紧扣本书主旨,分析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对于证据制度有哪些原则性要求,从而为后面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证据制度改革提供前提和奠定基础。 后面三章,即第三、四、五章分别从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分析了当前证据制度上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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